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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上,而供应方面被忽视了。根据我作为这一个市场一线参与者的经验,我预计,即使需求增加,碳信用供应紧缩也可能成为 首先,只有少数的优质碳信用能够很好的满足唯一的全球合规市场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 (CORSIA) 的要求。各机构的预测估计,需求可能是供应的7倍到14倍,这取决于航空公司为减少排放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合乎条件的碳登记册和项目的发展情况。 第二个原因是,尽管累计市场盈余超过5亿个碳信用,但这些碳信用分布于整个市场的不同部分。而整个市场按年份、管辖区、标准划分,而且慢慢的变多地成为《巴黎协定》第6.2条下各国之间双边安排的一部分。截至2024年8月,碳信用标准超过30个,仅第6条就已达成86项双边协议,覆盖55个国家。由于这些市场相互操作性的限制,这些碳信用要么无法在需求超过供应的市场中使用,要么如果它们部分合乎条件则会被重复计算。 第三个原因是围绕当前碳市场形式中第一先考虑的项目类型。过去十三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在自愿碳市场中占任何一年的碳信用发行和退役的40%以上。鉴于对额外性的担忧,标准制定机构不会根据当前的可再生能源 向碳信用颁发高完整性核心碳原则标签(CCP)。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进入市场的碳信用。与此同时,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是推动碳信用市场供应的第二大类别,它则受到了骗局和丑闻的冲击,也导致新的发行和退役枯竭。因此,与2022年相比,2023年自愿碳市场的总发行量暴跌63%,退役量下降75%。人们对自愿碳市场的信心明显下降。 那么,前进的道路是什么?碳市场仍然是我们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重要武器。任何商品最有效的市场结构往往是单一市场,所有参与者都遵守类似的规则和标准,市场确定的定价为供需提供经济信号。一些 设想了国际碳市场的类似结构。然而,在我看来,目前的国际气候架构格局使得建立一个单一的碳市场几乎是不可能的。近50个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考虑 或国内排放交易计划。经过多年的谈判,国际航空和海事机构也宣布了自己的计划。这些机构都不太可能撤回,而且为了尽早减少排放,这样做也不可取。 次优方案由两部分所组成:第一,充分的利用《巴黎协定》第六条规定的工具;第二,通过统一标准,使碳信用可在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方案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方案中使用和交易,尽可能统一市场。目前,国际政策制定者正正确地将重点放在第一部分,即根据第六条第2款和第4款制定双边或多边框架。 第6.2条概述了包括政府和私营部门公司在内的不同参与者就减排和补偿转移(在本例中称为国际可转移缓解成果 (ITMO))达成双边协议的可能性。如上所述,已经达成了许多协议。但实际交易量只有个位数,因为它们的可实施性取决于在国家层面建立明确的监管和税收结构。必须紧急解决两个主体问题。第一个问题与相应调整有关,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允许从其领土内的项目转移 ITMO 的国家不会将其计入自己的减排量。第二个问题是与 ITMO 出口相关的政府税收和成本缺乏明确性。迄今为止,只有14个国家(其中大部分在非洲)明确了对其中一个或两个问题的立场。为吸引必要的资本,更多的国家一定要制定补偿审批流程,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并确保这些流程以后不能被撤销。他们还必须具体说明税收和成本。这将为开发商及其融资者提供信心和法律保障,使他们可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巴黎协定》第6.4条规定建立一个更加集中的国际碳市场,按照共同规则和方法运作,并接受联合国监督机构的监督。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形成一个真正的国际碳市场。然而,谈判陷入了僵局。虽然已经取得了进展,包括今年在波恩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前 ,但我们应该各国政府迅速从达成一揽子协议的方式转变为一种优先问题达成一致、启动市场的方式,而别的问题则进行辩论。需要达成共识的三个优先问题包括: (ii) 两个强制性工具可持续发展工具和评估碳泄漏风险的工具 (iii) 独立申诉补救机制的细节,以确保社区不会得不到保护,免受环境和人权侵犯。 一旦这些就绪,项目可能就能开始发放碳信用。但仅仅建立这些框架是不够的,碳市场的问题只有通过统一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因此一定要尽快启动统一工作。统一将通过协调不同方案之间的标准和方法来实现,并允许在一个方案中产生的碳信用可用于另一个方案的合规性。通过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倡议(如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 (ICVCM)),在制定标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一定要尽可能地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这必须与《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在方法论方面正在进行的平行努力保持一致。最终确定这些标准将使开发商和买家能够将资源集中在符合这些标准的项目上。 国际社会正准备在巴库召开COP29会议,敲定第六条谈判并加速全球碳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将市场供应高质量碳信用的挑战放在议程的首位。虽然碳信用需求的一直增长令人鼓舞,但只有通过解决监管、税收和标准化挑战,并创造长期需求激励机制,我们才可以扩大实现全球气候目标所需的高质量碳信用的供应。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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