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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物业公司被处罚!

作者:玉米设备 发布时间:2024-12-16 01:56:38
 

  近日,治安大队在侦办一起小区保安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该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安的招聘、管理上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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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通过一定的调查,该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自2014年开展物业服务以来,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按规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平时对招用保安疏于管理等多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目前,经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处行政罚款二万元,责令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五)保安服务企业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